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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2019-04-28

减税

  • 索引号: 20240913-190941-798
  • 发布机构: 红河州财政局
  • 文号:
  • 发布日期: 2019-04-28
  • 时效性: 有效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海关总署:

经国务院批准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、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%、20%。

二、将税目1“药品”注释修改为“对国家规定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,按照货物税率征税”。

三、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。

调整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》见附件。
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
2019年4月8日

附件【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.pdf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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